
生活琐事起纠纷,权益受损何处寻?《咸安有“说法”》聚焦咸安本土真实案例,用身边事解读法律法规,理清是非曲直,守住合法权益,共建法治咸安。
帮忙别帮信

2025年3月11日,犯罪嫌疑人龙某接到北京号码的诈骗电话,用手机下载“中平致富”APP,并注册账户,添加诈骗人员“杨澜”为好友。“杨澜”告诉龙某,提供自己名下的银行卡转五笔钱,就可以得到158万元的扶贫资金。龙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帮助上线洗黑钱,仍将自己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尾号3838)、中国银行(尾号8756)提供给“杨澜”接受转账 4笔,共计8万5千元,其中包含江西省瑞昌市市民郭美芝被诈骗的2万元,资金到账后,龙某按“杨澜”的要求编造话术,前往银行取现、转账,从中获利1000元。
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区分局依法对本案立案侦查,并于2025年6月16日移送审查起诉。经咸安区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龙某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的“明知”,既包括行为人主观上确切知道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也包括主观上知道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本案中的犯罪嫌疑人龙某在取现过程中,收到了资金状态异常的风险提醒,意识到对方可能在利用自己“洗黑钱”,但是为了贪图所谓的158万元扶贫款,龙某仍按对方要求编造谎言,帮助对方取现并转账。龙某的主观上已构成“明知”,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近年来,以电信网络诈骗为代表的信息网络犯罪高发、多发,围绕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产生了一系列黑灰产业、衍生出大量上下游关联犯罪,严重危害网络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宁。
常见的帮信行为有以下几种,一是“两卡”类,是指明知他人出租、出售银行卡、手机卡,用于接收、转移信息网络犯罪相关款项的行为。二是“跑分”类,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登录特定平台为网络犯罪团伙提供转账帮助从而将赃款“洗白”的行为。三是“吸粉”类,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提供推广帮助,以“刷单”“抢红包”“投资指导特殊服务”等名义邀请被害人进群或下载APP,后由电信诈骗团伙对被害人实施诈骗行为。四是“技术”类,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通过假设虚拟拨号设备、开发网络程序、制作运营网站等方式提供技术支持的行为。帮信行为一方面可能会涉嫌刑事犯罪,从而严重影响个人择业和信誉,另一方面还可能会让行为人承担来自社会的负面评价,借此我们呼吁所有公民不要随意出售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或第三方支付、社交媒体账号等。不要轻信陌生人私信或者街边小广告“高薪招聘”等信息,一旦发现身边有收卡、卖卡或者“养卡”等违法行为,请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来源: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区分局 一审:方焱 实习生:孙晨曦 二审:董盈 终审:伍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