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25年度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更好维护广大缴存职工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202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已在市域内建缴住房公积金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在职职工。
二、调整时间
202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自2025年7月1日起调整,原则上本年度内只能调整一次。调整后的缴存基数执行期间为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缴存基数
2025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按职工本人2024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上年度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部分、非工资收入不纳入单位职工缴存基数。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22707元,最低不低于市域内现行最低工资标准1800元。市域内最低月工资标准另有调整的,从其规定。中央、省驻咸单位经上级单位批复同意的,缴存基数可参照武汉市限高保低标准执行。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按《咸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协同做好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的通知》(咸公积金发〔2024〕3号)执行。
四、月缴存额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月缴存基数分别乘以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个人缴存部分和单位缴存部分均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2025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最高不超过5450元,最低不低于180元。
五、注意事项
1.2025年1月至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前一月,按照新、旧缴存基数核算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差额部分,应在调整后予以补缴。2026年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前,每月仍按2025年标准执行。
2.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全月应发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新参加工作的职工是指被单位招聘或招录,与单位形成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的职工。
3.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应为职工本人当月全月应发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4.已开通网上业务的单位可直接在网上业务系统中办理缴存基数调整和补缴业务。未开通网上业务的单位可到全市各住房公积金服务窗口或各受托银行住房公积金旗舰店(服务站)办理。
5.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涉及职工的切身权益,各缴存单位应按规定做好缴存基数调整工作,对缴存基数调整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并充分保障职工知情权,接受职工监督。市直营业部及各县(市、区)住房公积金办事处要认真做好指导服务,积极开展住房公积金相关制度政策宣传,确保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顺利完成。
联系电话:
直属营业部0715-8273649
咸安办事处0715-8273649
嘉鱼办事处0715-6355621
赤壁办事处0715-5330967
通城办事处0715-4337617
崇阳办事处0715-3386919
通山办事处0715-2880031
咸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5年7月2日
(来源:咸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编辑:董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