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云上咸安报道 被执行人通过境外渠道购买机票,就能绕开“限高令”的约束吗?最近,被执行人朱某某的案例给出明确答案。
“一开始以为境外购票能钻空子,就抱着侥幸心理试了试,现在认识到自己错了。”11月21日,在被咸安区人民法院依法以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简称“限高令”),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处罚后,被执行人朱某某懊悔地说道。

2025年3月,朱某某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被咸安区法院依法列入限制消费名单。按照规定,他不能乘坐飞机、高铁一等座等交通工具。此时,朱某某的境外朋友刘某邀请其前往柬埔寨。
朱某某知道自己被“限高”了,没法直接买国内航空公司的机票。这时朋友提议:“我在境外帮你买国外航空公司的票,说不定能绕开监管。”抱着试试看的心态,朱某某让刘某帮忙操作,没想到真的买到了机票。
2025年5月11日,朱某某顺利乘坐飞机前往柬埔寨。三日后,又乘坐航班入境。可他不知道的是,他的出入境记录早已被相关部门监测到,线索很快就通报到了咸安区法院执行局。
收到线索后,法院执行局立即联系朱某某,通知他到法院接受询问。面对法官的传唤,朱某某坦承了自己乘坐飞机的事实,辩解道:“我买的是国外航空公司的票,又是朋友在境外代买的,应该不算违反‘限高令’吧?”
对此,执行干警严肃指出:“‘限高令’限制的是被执行人本人的高消费行为,核心约束对象是本人,而不是交通工具的运营方。而且中国公民,无论在境内还是境外,都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限高令’的约束范围不会因为出境就失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只要是被执行人实施了被限制的高消费行为,无论通过境内还是境外渠道,都属于违法行为。
听了执行干警的释法,朱某某低下了头,承认了自身行为的违法性,并主动写下《悔过书》。
考虑到朱某某已经认识到错误并悔过,咸安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依据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处罚。
法院提醒:“限高令”的核心是约束被执行人自身的消费行为,而非购票渠道或承运方。无论被执行人身处境内还是境外,无论通过何种方式购买机票、高铁票等被限制的交通服务,只要本人实施了该高消费行为,就构成违法。中国公民在境外同样需要遵守国内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任何试图通过跨境消费、委托代买等方式规避“限高令”的侥幸心理,都将付出法律代价。
在此呼吁,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的被执行人,应正视法律义务,主动与申请执行人协商履行方案,及时清偿债务或达成执行和解,这才是解除“限高”、回归正常生活的唯一途径。切勿心存侥幸挑战司法权威,否则不仅会面临拘留、罚款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讯员:项诚 一审:董盈 二审:聂国力 终审:伍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