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上咸安报道 为更好地宣传2024年“激发消费活力”消费维权年主题,不断优化全区诚信经营、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弘扬消费维权正能量,增强经营者诚信守法的意识,引导消费者树立科学理性的消费观念,咸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公布2023年以来十件维权消费案例如下:
【案件详情】
2022年07月20日,湖北省国监质量技术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对某装饰材料店经营的硅酸钙板(纤维水泥平板)(生产企业:江西远洋威利实业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抽检。2022年12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向某装饰材料店送达了由湖北省国监质量技术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HGC20220292),检验结论:该样品按GB 8624-2012、GB/T5464-2010、GB/T 14402-2007标准检验,所检项目中总热量值不符合标准中A(A1)级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咸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00元;罚款人民币64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详情】
2023年1月,本局收到市局2023年第一批涉嫌违法户外广告线索的通知,在咸安区公汽上有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房地产违法广告,广告没有标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面积;“赠送入户花园”未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经核查,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违法广告是由某品牌营销策划公司制作和发布的。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发布违法广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咸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详情】
2023年3月15日,本局收到投诉举报,称某炒货店销售假冒的“洁丽雅”郁金香毛巾礼盒。当天,本局组织执法人员前往该炒货店开展执法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店内库存有“洁丽雅”郁金香毛巾礼盒518个、礼盒提袋521个,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洁丽雅”郁金香毛巾礼盒和礼盒提袋采取查封行政强制措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洁丽雅”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咸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详情】
2023年4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后厨的餐柜内存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面包糠三袋。该食品添加剂全称为LHG莲花健康牌面包糠,生产日期为2021年3月15日,保质期为24个月,净含量为500g/袋,超过保质期42天,以上涉案物品被现场扣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咸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LHG莲花健康牌面包糠3袋;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详情】
2023年5月8日开始,本局执法人员对某医院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价格进行检查。经查实,某医院违反《市医疗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咸宁市公立医疗机构取消医用耗材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实施方案〉的通知》(咸医保发[2019]37号)的规定,在收取特殊方法气管插管术的同时,又重复收取一次性使用喉镜片110元,共收89只,多收9790元。同时,其2021年度未经审批自立项目收取实习生实习费27000元。本局对其送达《责令退款通知书》,责令将多收的价款36790元予以退还,经核实,其在规定期限内未清退多收价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了重复收费、自立收费项目收费。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咸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6790元;处违法所得二倍罚款73580元。

【案件详情】
2023年5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某口腔医院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其经营场所3楼的诊疗室和器械室内存放有过期、失效的医疗器械:1.综合诊疗室(1)的柜子里存放有氧化锌丁香酚水门汀,注册证号/技术要求编号:国械注准20173634275,生产日期201909,失效日期 202108,数量1盒;2.器械室的柜子里存放有氢氧化钙临时冠桥粘接剂,医疗器械注册证/技术要求编号:国械注进20182632079,生产日期20190103,失效日期20220102,数量1盒;3.综合诊疗室(2)的柜子里存放有咬合纸,备案号:辽沈食药监械生产备20150024号,生产日期 20210219,数量1盒;牙胶尖(35#),注册号:国食药监械(准)字 2014 第 3631737 号,有效期四年,数量1盒;4.口腔内科诊室存放有牙胶尖(30#),注册号:国食药监械(准)字 2014第3631737号,有效期四年,数量1盒;牙胶尖(20#),产品注册证编号:国械注准20173634717,有效期3年,有效期至202304,数量1盒;牙胶尖(06#30),产品注册证编号:国械注准 20173634717,生产日期181201,有效期3年,有效期至202111,数量1盒。其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了使用过期、失效的医疗器械。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咸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使用的过期、失效的医疗器械(牙胶尖4盒、氧化锌丁香酚水门汀1盒、氢氧化钙临时冠桥粘接剂1盒、咬合纸1盒);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详情】
2023年7月13日,本局接到投诉,称其在某药房购买得两盒鹿角胶(规格:250g每盒装,批号:18060206,生产厂家:甘肃天水岐黄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8.06.16,有效期2023.05,国药准字 Z62020313),发现已超过有效期。本局执法人员前往该药房进行监督检查,其现场无法提供该批次鹿角胶的进货票据及供货方资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咸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详情】
2023年9月25日上午,本局收到消费者举报电话,称某汽车服务公司对其车辆进行维修,用“拆装车门”配件冒充原装配件进行更换维修。执法人员立即前往该汽车服务公司进行核实,在车间临时负责人的陪同下开展现场检查,在油漆车间发现举报人的一辆奥迪A6L车正在维修,该车左侧后车门已经拆下来,车辆旁边存放一个左后“拆车门”一扇,其外观进行了油漆工序。执法人员向负责人和油漆工了解情况得知,这个“拆车门”配件待完成油漆工序后为举报人车辆安装。其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从事为消费者提供修理服务的经营者使用与约定不相符的零部件,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咸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详情】
2023年10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内用于顾客消费海鲜时计量称重的电子秤有误差,电子秤上显示为0时,用500克标准砝码进行称重显示600克,用5Kg标准砝码进行称重显示6Kg。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使用破坏其准确度的计量器具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咸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计量器具(电子称1台); 没收违法所得715.20元;罚款484.8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详情】
2023年11月1日,本局执法人员接到现场投诉,称其于2023年11月1日在某超市购买的王守义150克肉味王调味料,生产日期是2021年6月11日,保质期18个月,已超过正常保质期,要求调查处理。本局执法人员对该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店调味品区域发现:(1)王守义肉味王调味料(生产日期:20210611Y)1 袋,保质期:18 个月,净含量:150克;(2)王守义肉味王调味料(生产日期:20220307Y)4 袋,保质期:18个月,净含量:150 克;(3)王守义十三香卤料(生产日期:20210913H)2 袋,保质期:24个月,净含量:24 克;(4)王守义十三香卤料(生产日期:20211002D)6 袋,保质期:24个月,净含量:24克。在针织百货区域发现汤师傅紫菜蛋花汤(生产日期:2021年08月10日)1 袋,保质期:18个月,净含量:总72克。当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产品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咸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王守义肉味王调味料(生产日期:20210611Y)1 袋、王守义肉味王调味料(生产日期:20220307Y)4 袋、王守义十三香卤料(生产日期:20210913H)2袋、王守义十三香卤料(生产日期:20211002D)6 袋和汤师傅紫菜蛋花汤(生产日期:2021 年 08 月 10 日)1 袋;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咸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章琼丹 责编:伍伟 编审:徐隽)